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(农牧、农村经济)厅(局、委)、林业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(林业)局,内蒙古、吉林、龙江、大兴安岭森工(林业)集团公司:为适应各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需要,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,农业部、国家林业局对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(试行)》进行了修改完善,形成了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指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使用。2010年印发的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(试行)》失效。
农业部国家林业局2016年8月8日附件: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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